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云溪区***劳务服务部、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8601民初95号
原告:云溪区***劳务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文旅广新局家属楼。
经营者:***。
被告: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范志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溪区***劳务服务部与被告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溪区***劳务服务部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溪区***劳务服务部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溪区***劳务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70.97元,由原告云溪区***劳务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杨才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郝亚琴
书 记 员 廖超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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