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12130号
原告:云溪区***劳务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文旅广新局家属楼。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溪区***劳务服务部与被告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云溪区***劳务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溪区***劳务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