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994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宏富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边白云区。
被告: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受理上述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宏富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7.65元、财产保全费1293.83元,共计2991.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