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994号
申请人:佛山市宏富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三水农场“宗地三十九”(3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G7499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新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8131713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793882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宏富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新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7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宏富利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7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93.8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宏富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