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2民初15607号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某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