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627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6月9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
被执行人镇雄县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714003-X。
法定代表人常吕会。
住址镇雄县。
关于***与镇雄县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按照判决书,镇雄县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216515.37元,交纳执行费3147元,合计人民币219662.37元。因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于2018年2月27日恢复执行。
执行中,通过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及扣划其账户存款,至2018年1月23日,本案案款全部执行到位,且于2018年1月25日兑现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交纳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5)镇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对该民事判决书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5)镇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