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627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6月9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
被执行人镇雄县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714003-X。
法定代表人常吕会。
住址镇雄县。
关于***与镇雄县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按照判决书,镇雄县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216515.37元,交纳执行费3147元,合计人民币219662.37元。
执行中查明,镇雄县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镇雄支行开有账户53×××22,本院依法对该账户予以冻结并对账户余额130000元予以扣划后,双方对下欠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即自2017年6月开始,每月给付5000元,至2017年12月份,将本案余款全部全部兑现完毕。至此,***同意对本案按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已到位130000元,双方对剩余款项已达成履行协议,且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镇雄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7执22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