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2执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马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73700653G。
法定代表人马光书,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被执行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670080B。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保定高新区化纤北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查封了其名下所有的车辆。现因该案已全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荣利
审判员 吴恒全
审判员 阮新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万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