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执71号之三
被执行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670080B,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化纤北路**。
法定代表人:高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9497.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屈克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燕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