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

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91民初366号
起诉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高新区化纤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670080B。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倩,河北保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3月25日,本院收到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武邑县水利局支付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货款194031.71元,并按拖欠金额的日0.2%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8日,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与武邑县水利局签订了《武邑县201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项目(C包第十七标段:扬水点至田间管道采购)货物采购合同书》,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按照购货合同的约定向武邑县水利局供应项目所需管材、管件,至2016年1月27日履行完全部供货义务。2016年2月4日,武邑县水利局向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拨付货款1658018.95元。2018年11月28日,衡水永信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制作《武邑县水务局的武邑县201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项目(C包第十七标段:扬水点至田间管道采购)结算审核报告》,报告写明该项目审定金额为1852050.66元,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与武邑县水利局分别盖章确认。武邑县水利局尚有194031.71元货款未给付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
本院明确告知起诉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其与武邑县水利局之间的纠纷不属本院管辖,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坚持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与武邑县水利局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书》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中明确表述:“……就武邑县201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表水灌溉项目的扬水点至田间管道买卖事项,订立如下条款……”,故合同履行地在武邑县。该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衡水”。故合同的履行地、签订地均在被告住所地,即使双方对合同履行地存在争议,但合同签订地是明确的,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协议管辖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的纠纷不属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泽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