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民初1057号
起诉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隆兴中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670080B。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婷,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4月8日,本院收到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状。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长垣市水利局向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1372.13元;2、请求长垣市水利局向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给付逾期支付货款利息(以411372.13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8日计算至长垣市水利局货款还清为止,2019年8月20日前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以LPR1.5倍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长垣市水利局承担。事实和理由:长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系长垣市水利局下设机构。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与长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合同,约定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向长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供应管材,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向长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供应7886169.26元管材(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已向长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开具全额发票),长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向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74797.13元,剩余411372.13元未付,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多次向长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要求支付,长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特诉至法院。
本院明确告知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其与长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之间的纠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坚持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诉长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的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受理。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与长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在河南省长垣县,该地址并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康泽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洪岩
书 记 员 冯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