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4620号
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670080B。
住所地:保定高新区纤北路33号。
负责人:高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婷,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秀水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往东北约150米(清华苑小区西侧约100米)。
被告:清丰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秀水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往东北约150米。
法定代表人:赵丹,该县县长。
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清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清丰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瑞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盖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