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

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清丰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3934号
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670080B。
住所地:保定高新区纤北路33号。
负责人:高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婷,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交叉路口往东北约150米。
县委副书记、县长:赵丹。
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清丰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瑞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盖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