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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绥中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21)辽1421民初3700号之三
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绥中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王成东与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绥中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本案案号为(2021)辽1421民初3700号。
现将应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答辩状、申请书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三、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四、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你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六、本案审判组织成员为审判员刘国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