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

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与新沂市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91民初946号

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高新区化纤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670080B。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谦,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婷,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水务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市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38101403502P。

法定代表人:蒋讯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苏萍,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34元,减半收取计11217元,由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