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91民初946号
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高新区化纤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670080B。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谦,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婷,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水务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市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38101403502P。
法定代表人:蒋讯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苏萍,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34元,减半收取计11217元,由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