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水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水富金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30民初23号
原告:水富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梁德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念,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煦,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富金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
诉讼代表人:水富金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杨云秋。
水富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水富金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本院同时受理了水富县交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诉金江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19)云0630民初22号(以下简称22号案件)。本院在审理该22号案件过程中,金江公司以交通公司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时效抗辩。2019年9月26日,本院以交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交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建安公司因不服该判决结果已提出上诉,现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安公司诉金江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案件类型及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与本案相当,同样也有可能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本案须以2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22号案件尚在二审审理中,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贺兴旺
审判员  雷 鸣
审判员  黄 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汤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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