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四环建筑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四环建筑有限公司与吉林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2执恢154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振兴路593号。

负责人:白莹,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被执行人:吉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君。

申请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保护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8月19日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10月30日、12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3、经到长春市房产、土地、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查封了由被执行人吉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西、繁荣路南“我的家园”二期38号楼709号,丘地号:xxx,权利证号:xxx,面积:114.49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屋暂不处置)。

上述财产查封到期前30日内,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或本案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应书面向本院申请续查封,逾期不申请由此出现的查封财产解封、转移、流失所造成的损失及本案执行不能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世平

审判员  翟晓蒙

审判员  谢铁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