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四环建筑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四环建筑有限公司与吉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92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振兴路。
负责人:**,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清算组成员。
被执行人:吉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浩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国,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一汽四环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经过网络查控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吉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土地、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经我院司法查控得知被执行人吉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和银行存款,我院已经查封房产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对其进行处置。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吉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192执恢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查封到期十五日内书面申请续封,否则本院不再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门爱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