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7民终1302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五路899号电子创意产业园主楼第2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岳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头**横山村委会大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颐亮,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4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龙华商城小区B栋1703号。
上诉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6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6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羊茂明
审判员马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符国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