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23民初3089号 原告:***,男性,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陕西天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6083885T。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1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性,汉族。 被告:***,男性,汉族。 第三人:**2,男性,汉族。 原告***与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