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23民初3089号
原告:***,男性,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陕西天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6083885T。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1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性,汉族。
被告:***,男性,汉族。
第三人:**2,男性,汉族。
原告***与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