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通知书
(2024)湘1223执保3号
湖南臻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湖南臻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辰溪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4)湘1223民初13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新湖支行的存款6862704.51元(账号360501640171********),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冻结成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