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2执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天举,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农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层501。
法定代表人:王千慧,董事长。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农发食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1972号裁决书,执行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22 674.2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开户及余额、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进行了统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奥迪牌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本院至北京市车管所进行调查时,发现该车辆已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其报告的财产表明暂未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予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世军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二〇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助 理 高腾飞
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