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初204号 原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01室-57。 执行事务合伙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第三人:北京宏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宏华***小区23号配套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西当代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大街16号万国城MOMA1号楼203-A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北京宏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当代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 冰 审 判 员  杨 力 审 判 员  杨 亮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