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682号
原告:北京某某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某某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09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北京某某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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