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78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张莉,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系***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磊,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开工胡同7号。
法定代表人:丁克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何磊、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5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于佳鑫
审判员  张磊鑫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