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弘立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04执145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学海街、蔚山路吉大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大厦A座1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弘立分公司。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72号。
负责人**,经理。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弘立分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300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弘立分公司于2006年9月1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原告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有限公司弘立分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奢岭综合楼加固、修缮费用294,574元。三、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弘立分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38,824.50元。四、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弘立分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在原告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论奢岭综合楼工程峻工、验收相关手续时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应的工程资料、手续。六、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13,867.92元,共计137,167.92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68,584元,原告负担685,83.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弘立分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轮候无法拍卖。本案立案三个多月,符合本次终结条件,应予本次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青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闫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