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191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凯隆建筑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湖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开工胡同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凯隆建筑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1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以EMS司法专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9月20日、2023年1月12日、1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保险、股票等信息登记。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区,权利证号为XXX,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为97.08平方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区,权利证号为XXX,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为88.94平方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区,权利证号为XXX,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31.24平方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区,权利证号为XXX,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68.62平方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区,权利证号为XXX,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21.84平方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区,权利证号为XXX,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43.08平方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区,权利证号为XXX,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46.92平方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区,权利证号为XXX,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43.08平方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区,权利证号为XXX,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838.12平方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区,权利证号为XXX,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495.34平方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朝阳区,权利证号为XXX,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201.08平方米共计11处房产。以上轮候查封期限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红旗牌小型车辆一台,因无法找到车辆位置,申请人暂不申请查封。
5、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6、以上财产查封到期如需要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对该财产的查封,后果自行承担。
7、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递交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