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锦州市二三污水处理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辽07民初596号
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公司)与被告锦州市二三污水处理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二三污水处理厂)、被告锦州市生态环境局、第三人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六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李冬红,被告二三污水处理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瑞、刘跃民,被告锦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光、靖瑛琳,第三人北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三人北控公司与原告中建六局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被告二三污水处理厂签订《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锦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总承包合同》,约定: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审定的竣工结算价款作为合同结算价款。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施工,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锦州市二三污水处理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3,366,118.73元及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经查,施工完毕后,被告锦州市二三污水处理厂接收并使用了该工程,并向第三人北控公司支付了原告与第三人共有的部分工程款,还尚欠工程款52860089.27元。原告与第三人是作为一个整体从被告处承包工程,在本案中第三人北控公司并未作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拖欠工程款的权利,且原告的主张亦未超出被告尚欠工程款的范围,故对于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与第三人是一个整体,被告锦州市二三污水处理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支付的工程款属于原告与第三人共有,对于双方如何确认工程款的归属,不属于本案的调整范围,本案对此不予调整。关于原告提出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经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北控公司与中建六局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二三污水处理厂签订《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锦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189980643.9元(其中红线内工程总造价169980643.9元,其余20000000元为预留金部分用于工程不可预见费。)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审定的竣工结算价款作为合同结算价款。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9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6月30日。合同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约定,承包人每月25日将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完成工程量上报给发包人,发包人于7日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3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总体工程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后3日内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3日内无息返还。 另查明,工程于2012年9月15日开工建设,于2014年1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5月23日经原、被告同意,委托同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工程结算进行审核。2020年10月29日,经锦州市财力保障中心对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进行评审,评审结论:该工程审定金额为:168860089.27元,即一亿六千八百八十六万零八十九.二七元。截至目前,被告二三污水处理厂共支付第三人北控公司工程款116000000元,尚欠原告及第三人工程款52860089.27元。第三人北控公司已向原告中建六局公司拨付部分工程款。
一、被告锦州市二三污水处理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34,336,676.61元及利息9,029,442.12元,共计43,366,118.73元。(利息9,029,442.12元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其中29431,416.11元从2014年4月21日起,4905,260.5元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另外,利息以34,336,676.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就工程欠款34,336,676.61元,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630.59元,由被告锦州市二三污水处理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宇辉 审判员  王 广 审判员  王金业
法官助理田稷 书记员高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