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新郑市新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4民特40号
申请人:新郑市新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黄水河以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教,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新郑市新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源公司称,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1299号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违背事实、枉法裁判,且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为:一、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条款修订补充协议》已经生效,是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的结果;二、仲裁庭认为,涉案标的股权的转让并非一定需要以当地政府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并且该前置条件是无法实现的。仲裁庭的上述认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三、仲裁庭认定新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裁决向北控公司支付违约金406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四、仲裁庭裁决,新源公司应当向北控公司支付律师费18万元、差旅费1万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承担本请求全部仲裁费137352.98元,属于枉法裁判;五、仲裁庭的仲裁程序明显违反仲裁规则,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超过仲裁规则中规定的期限。故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由北控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北控公司称,新源公司提出的前四项理由均为案件的实体问题,不属于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仲裁庭的仲裁程序是合法的。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庭认为案件复杂,经首席仲裁员申请并经秘书长批准,两次作出延长审限的通知,其延长审限的程序和作出裁决的时限均合法,没有违反仲裁规则。另外,新源公司并未提交任何实质影响案件裁决的重要证据,其目的是利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拖延执行,因此应当驳回新源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4日,北控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请求就其与被申请人新源公司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2017年1月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2017年5月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发出《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2558号仲裁案延长审限通知》,写明:经本案首席仲裁员申请,由本会秘书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90日。2017年8月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发出《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2558号仲裁案延长审限通知》,写明:经本案首席仲裁员申请,由本会秘书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10日。
2017年8月1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具体内容为:(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06万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支付律师费18万元,差旅费1万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5万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四)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五)本案本请求仲裁费137352.98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37352.98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12550元(已由被申请人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新源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有五点:一、仲裁庭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条款修订补充协议》已经生效违背客观事实;二、仲裁庭认定涉案标的股权的转让并非一定需要以当地政府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三、仲裁庭认定新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406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四、仲裁庭裁决新源公司支付律师费等费用并承担全部仲裁费属于枉法裁判;五、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超过仲裁规则中规定的期限,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针对新源公司提出的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对于延长仲裁审理期限,仲裁庭履行了延审程序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新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审限延长对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产生实质影响,故不足以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新源公司所称涉及仲裁庭对事实认定及具体裁决内容的前四项理由,均属仲裁庭就仲裁案件实体内容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在此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新源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郑市新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新郑市新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温志军
审判员王翔
审判员高晶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