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民终620号
上诉人唐山市海丰线缆有限公司、***、陶琴锁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及原审被告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海丰线缆有限公司、***、陶琴锁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市海丰线缆有限公司、***、陶琴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俊丽
审判员 苏 晨
审判员 宋新华
书记员 平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