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803民初1260号
原告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及第三人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95.24元,减半收取计31697.62元,由原告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楠 人民陪审员  杨建利 人民陪审员  王恩普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