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福狮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05民初13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福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且已经部分履行,原告唐山市福狮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福狮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福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27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163.50元,由原告唐山市福狮商贸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童凯声
书记员  姚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