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5民初1085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北区。 被告:**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东工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厚板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 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