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审被告:国电投南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岗**社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电投南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3)豫1302民初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3)豫1302民初53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23年2月6日收到宛城区人民法院(2023)豫1302民初53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公司住所地为新乡市牧野区,***将上诉人列为第一被告,并要求上诉人承担支付责任,故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管辖审理此案。另外,***未向法庭提供租赁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向上诉人主张权益,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结合原告提交的《收据》、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3民终4553号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材料,本案租赁物使用地点位于南阳城市××期××段××路××路-XX段),该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位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卫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