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02民初78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与向阳路交叉口东北角国悦城悦府2号院3号楼29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科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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