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782民初4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二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7087617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6008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与河南二建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4)豫0782民初42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二建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4年3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二建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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