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1民终1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江中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石门坎102号。
法定代表人:颜庭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地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1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346358.7元及利息(以2003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6048.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之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的上诉人应支付工程款中应当扣除408282.3元,该部分款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井点降水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关于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约定:双方成井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成井暂结价的50%,降水运营费自双方确认开始三个月后支付降水运行包干价的30%,降水运行结束支付20%(或2018年春节前支付20%),管井全部封堵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暂结算,暂结算完支付暂结算价的7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总价的85%,2019年春节前付清余款。双方虽在2020年6月12日进行结算,但整体工程目前尚未竣工验收,付款至85%的条件尚未全部成就,余款的付款条件也应顺延。二、关于支付承兑汇票问题。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基坑支护喷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井点降水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汇款/支票/承兑汇票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且庭审中上诉人亦明确说明在付款条件成就后,将根据合同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而一审法院未明确上诉人可以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系漏查该部分事实。
华东地质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所有的款项均已至付款期限,不存在支付条件未成就的事实。上诉人关于支付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华东地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地公司给付工程款754641元并支付利息(以55433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75464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大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3月20日,大地公司(承包人)与华东地质公司(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内的喷浆护坡工程;井点降水所需的成井、降水、封堵。降水井成井(含安装、拆除、拆除管井的外运)、封堵、降水(自备水泵)。合同价款2394540元。专用条款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1.成井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成井暂结价的50%;降水运营费自双方确认开始后三个月后支付降水运行包干价的30%,降水运行结束支付20%(或2018年春节前支付20%);管井全部封堵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暂结算,暂结算完付至暂结算价的7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总价的85%;2019年春节前付清余款。同日,双方又签订《井点降水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大地公司将其总承包的浦口区巩固村7号地块保障房项目井点降水所需的成井、降水、封堵。降水井成井(含安装、拆除、拆除管井的外运)、封堵、降水(自备水泵)分包给华东地质公司施工。成井单价201元/米、暂定数量3040米,合计611040元。降水运行费包干价828000元。封堵单价700元/座,暂定数量245座,合计171500元。工程暂定价为1664540元。待分包工程量全部完成,经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分包人共同验收合格后(以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日期为准),一个月内将结算资料(原件)提交承包人核对,办理最终结算。
2017年4月25日,双方又签订《基坑支护喷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大地公司将其总承包的浦口区巩固村7号地块保障房项目施工图纸内的喷浆护坡工程分包给华东地质公司施工。合同暂定价730000元,本合同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计量,经承包人确认后结算。合同价款支付:施工结束验收后支付暂估价的50%;基坑回填后结算完成付至70%;余款在结算完成1年内付清。待分包工程量全部完成,经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分包人共同验收合格后(以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日期为准),一个月内将结算资料(原件)提交承包人核对,办理最终结算。
2019年10月22日,双方经结算,确认基坑支护喷浆工程造价为667700元。2020年6月12月,双方经结算,确认井点降水工程造价为1360941元。
一审中,双方均确认大地公司已支付1274000元,其中基坑支护喷浆工程已支付70%的工程款。
一审法院另查明,华东地质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的涉案分包合同于2017年8月25日经南京市浦口区建筑工程局审批。
一审法院认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案中,大地公司承包浦口区巩固村7号地块保障房项目工程后将其中的井点降水、基坑支护喷浆工程分包给华东地质公司施工并签订了涉案分包合同,该合同已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发包人对于大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上述分包行为未提出异议,华东地质公司亦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因此,华东地质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大地公司应向华东地质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关于基坑支护喷浆工程,根据合同约定“余款在结算完成1年内付清”。双方于2019年10月22日结算确认工程造价为667700元,现大地公司已支付70%的工程款即467390元,尚欠工程款200310元,此款应于2020年10月21日前付清,因付款期限已届满,大地公司应当向华东地质公司支付此款。关于井点降水工程,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总价的85%;2019年春节前付清余款。”根据华东地质公司提供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最迟于2017年12月31日前验收合格,但双方直至2020年6月12日才结算确认工程造价为1360941元,现大地公司已支付806610元(1274000元-467390元),尚欠工程款554331元,此款应于2019年春节前付清。因付款期限已届满,大地公司应当向华东地质公司支付此款。综上,大地公司共欠付华东地质公司工程款754641元。
关于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利息标准,故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其中基坑支护喷浆工程款200310元应于2020年10月21日前付清,故利息应自2020年10月22日起计算;井点降水工程款554331元,合同虽约定于2019年春节前付清,但双方直至2020年6月12日结算完毕,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利息自2020年6月13日起计算较为合理。因此,大地公司所欠款项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5433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3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54641元及利息(以554331元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3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74元,减半收取5837元,由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亦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井点降水工程于2017年12月31日前验收合格,该事实由华东地质公司提供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华东地质公司与大地公司关于井点降水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成井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成井暂结价的50%;降水运营费自双方确认开始后三个月后支付降水运行包干价的30%,降水运行结束支付20%(或2018年春节前支付20%);管井全部封堵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暂结算,暂结算完付至暂结算价的7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总价的85%;2019年春节前付清余款。”井点降水工程已于2017年12月31日前验收合格,现大地公司以整体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为由,上诉主张其中408282.3元部分款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大地公司向华东地质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未限制大地公司不得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大地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明确上诉人可以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系漏查事实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大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74元,由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夏 雷
审判员 张卓慧
审判员 龚 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琨玉
书记员郭旭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