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2699号之一
原告: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路北侧、三孔桥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曹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石坎门**。
法定代表人:颜庭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5元、减半收取2282.5,保全费1520元,合计3802.5元,由原告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柴修峰
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
人民陪审员  孟献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皊
书 记 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