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4275号
原告:扬州郎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峰创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寿平。
被告: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石门坎**华鑫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颜庭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扬州郎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扬州郎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郎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世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晓欣
书 记 员 岳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