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506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地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000669636094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石门坎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06民初83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41124.74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