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607执419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7767号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合计509133.72元(222038.88元、107334.02元、32552.79元、30444.84元、8526.41元、108236.78元)。该款项中的108236.78元从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专用账户中扣划,已退回给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该款项中剩余的400896.94元用于清偿本案欠款。 被执行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转账执行款4880062.84元。该款项中的51915元作本案执行费收退,剩余的4828147.84元用于清偿本案欠款。 本案经依法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对本案(2022)粤0607执4193号案作结案处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