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皖0181执4628号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与合肥市金安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皖0181民初4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金安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金安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83458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详见已生效法律文书);
二、负担案件执行费3445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8.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551-8217****(工作时间).
执行110电话:0551-8211****(非工作时间).本院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
风险提示:
一、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子账号为交付执行案款的唯一账号。如果将执行案款交付到该指定子账号以外其他账号的,风险责任自负。如发现执行人员指定其他案款交付途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举报。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