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425民初2395号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21488。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账户资金14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140万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14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3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