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鲁08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初字第109号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依据(2015)济民初字第109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裁决书中确定的款项汇入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全部过付款,至此济(2015)济民初字第109号判决书的裁决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济民初字第109号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国 审判员  石 英 审判员  李 鹏
书记员  李雪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