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恢3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济宁裕通经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段玉磊。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李昌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裕通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段玉磊、**、李昌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阴衍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生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