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1954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臧美丽,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昌中,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邹继娜,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立朋,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
被执行人:张立明,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臧美丽、李昌中、邹继娜、张立朋、张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811民初1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仅有零星存款,无法满足执行标的。
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不动产:本院通过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龙城美墅2号楼东二单元十一层1102号的房产、高新区以南的厂房(证号:济2013007762号、2013007765号)、位于阜桥辖区西户的房产(证号:阜0××1号);李昌中名下位于阜桥辖区3号楼东单元四层西户(证号:济029726号)、位于越河辖区南辛庄南路的房产(证号:中区2007005098-01号);张立明名下位于济宁市市中区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于2024年5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证券信息: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357587.71元及利息,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磊
审判员  闫飞
审判员  宋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