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保7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县。
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06354687U,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11民初24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