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保7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县。 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06354687U,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11民初24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