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厦门华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23539号
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崔横支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900033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华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长青北里**长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038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华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以对方已履行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