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华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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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7986号
原告:**,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晓,浙江从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华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保银。
被告:胡爱平,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刘杰,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厦门华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胡爱平、刘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双
二O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丁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