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执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华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长青北里112号长安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03865。
法定代表人:陈保银。
委托代理人:唐剑,江苏瑞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臧莹,江苏瑞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双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万鸿银座1幢商铺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3146709H。
法定代表人:高宜国。
厦门华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双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808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材料款2774285.37元(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应以2774285.3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应以2774285.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管理费196000元。(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返还超付的工程款760417.15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应以760417.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应以760417.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止)。(四)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4万元。(五)本案仲裁费75837元,由申请人承担37918.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37918.50元。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被申请人应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37918.50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因苏州双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厦门华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08621.02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1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情况:2022年1月22日、2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
3、前往被执行人注册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早已不在该地址,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去向不明。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22年3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标的3808621.02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3808621.02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8086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云超
审判员 钱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宇扬